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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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优宁维”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所现就优宁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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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同时,优宁维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
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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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征集投票权的征集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 日
至 2022 年 3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30)。公司就该征集投票
权事宜发布了公告。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公告了《上海优宁
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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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有关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3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11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7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
在审议该等议案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 11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
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 39.39 元/股调整为 38.89 元/股,并
确定以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共计 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核查意见。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该等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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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
票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五、考核指标及标准”的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及 2022 年授予的预留部分(以下简称“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
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25%
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56%
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95%
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
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20314 号
《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4]23669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3 年
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10,966.79 万元及 122,582.62 万元。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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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低于 56%,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
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公司提前解除
劳动关系,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因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未达标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9782 万股,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2.26947 万股,本次合计作废 27.36729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限制
性股票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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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汪海飞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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