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
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
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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