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
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经审计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
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
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
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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