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 关于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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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
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编制了《关于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
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章 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
任领导小组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
务经营部、证券部、审计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
司财务经营部,在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主
要职责包括:
  (一)密切关注航天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
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
制和化解风险。
  (三)多渠道收集信息,定期评估航天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
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
告,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相关资料,评
估航天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经营部、证券部、审
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联合每半年出具一份风险评估报告,并在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航天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五条 当航天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风
险处置程序:
  (一)航天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 条和第 22 条规定的情形;
  (二)航天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航天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天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航天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航天财务公司吸收
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航天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航天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航天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航天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及时了
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公司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航天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
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
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
风险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天财务公司采取积
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但不限于暂
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
债券、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寻求机会对未到期的贷款转让给其
他金融机构并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
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
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九条 航天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
后,公司应当加强对航天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航天财务公司增
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天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
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条 公司联合航天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
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
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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