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和《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亦不包括上市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留部分 1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