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 第 9—12 页
(一)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9 页
(二)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0 页
(三) 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1—12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2-189 号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赛恩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赛恩斯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赛恩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
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赛恩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
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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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赛恩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赛恩斯公司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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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6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70.666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18 元,共计募集资金 45,469.39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
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132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39,924.48
截至期初累计发 项目投入 B1 99.98
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61.60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12,0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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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881.10
截至期末累计发 项目投入 D1=B1+C1 12,189.51
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942.7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28,677.67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3,877.67
差异 G=E-F 4,800.00
差异系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购入结构性存款 4,8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
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
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对子公司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工程公司)募集资
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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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投向
不适用 4,477.34 4,477.34 4,477.34 4,477.34 0.00 1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金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4,477.34 4,477.34 4,477.34 4,477.34 0.00 - - - -
合 计 29,477.34 29,477.34 12,089.53 12,189.51 -17,287.83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赛恩斯工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9.98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人民币 561.91 万元。2022 年 12 月公司实际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61.91 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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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赛恩斯工程公司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2.5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含)
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于 2023 年 2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确认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增加现金管理
额度为 1 亿元(含本数),增加后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
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
期金额为 4,800.00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超募资金 4,477.34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已使用 4,477.34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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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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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
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
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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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
用于说明刘利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刘利亚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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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
用于说明唐世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唐世娟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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