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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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赛恩斯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监督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
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一般义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
署;
 (六)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七)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
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选举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更换
 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选由监事会提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代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或建议
职工监事产生机构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一)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二)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
行监事职责的;
 (三)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
大的经济损失的。
 第九条 辞职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余任/前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未就监事
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应少于 1/3。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
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七) 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八)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
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一)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十二)    对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审查;
 (十三)    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四)    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
 (十五)    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十六)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十七)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
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
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等。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以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科创公司募
投项目发生变更或者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科创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由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监事会应当出具对转让或者置换
募投项目的意见。
  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
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
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信等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过电子邮件、电
话、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临时监事会,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
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
事总人数的 1/2,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
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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