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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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制定
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在
《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
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
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
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
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要求:
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
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
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由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出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六条 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是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时,应当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
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
股东的回报。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
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
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
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已履行,
相关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发
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
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
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
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
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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