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罗能源: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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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所需的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1/2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发布选聘文件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
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审议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董事会审议;若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
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聘任期内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
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
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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