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公司提供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熟悉公司业务,可以满足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用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时间: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