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钱志昂)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凭借本人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相关情况,积极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同时,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切实
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及兼职情况
本人钱志昂,1966 年 6 月出生,毕业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香港中文大学
会计硕士。2000 年起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现任董事、高级合伙人,兼任
立信管理集团分支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所所长。工作期间曾任上海证券
交易所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国资委外派董事。曾任上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花园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集团、上海
经纬集团独立董事。2014 年 2 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在履职过程中,我们不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况如下:
事项 次数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6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3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3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0
缺席董事会次数 0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否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3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报告期内共计参与审计委
员会5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位员审议超过20项议
案,包括定期报告、募集资金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审部门的工
作总结及计划、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等。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议
了董监高年度薪酬方案及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认真审议专门委员会前置审议事项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讨论并审慎表决,对
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充分发挥会计专长优势,勤勉尽责,
审议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
告,与会计师保持良好的沟通,重点沟通了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内部控
制制度的履行情况、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特别是年报事项,与签字会计师就审
计时间计划及人员安排、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关键审计事项(包括应收账款回收、
减值计提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的安排等)、年审会计师核查方式等内容重
点交流,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同意的意见。
(四)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参加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媒体、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帮助在
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日常工作情况
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
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重点了解园林业务的
化债政策及回款情况、应收款项计提的合理性与充分性、再融资市场情况及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的申报进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定价公允性、公司高
管调整与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积极参加各项培训,
了解最新的监管理理念和监管方向,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等。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我们有效行使职权,
向我们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保障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公司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我们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预计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本次募集资金由控股股东
全额认购,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向好发展的信心。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
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提名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人员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对报告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制定是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
地区薪资水平制定的,能够提升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
董新规发布以来,本人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方面的新要求。
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独立董事:钱志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