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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2507 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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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2507 号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蓝海华
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担任专
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律师审阅了《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相关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
其他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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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
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和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
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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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
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于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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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立董事对该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该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拟对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70 元/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
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47.40 万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审核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
按照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鉴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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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批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 7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55,500 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62,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70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条件成就发表了审核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激励计划》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文件,鉴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即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30%;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首次授予部分 7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55,500 股限制性股
票和预留授予部分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62,500 股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激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
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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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为 5.70 元/股,并按《激励计划》的规定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资
金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
登记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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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孙东峰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郑可欣
___________________
王雅婷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