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协助董事会科
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南华纳大药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
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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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
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除下列情形外,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一)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
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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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施;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召集人拟定会议提
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保证同
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其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
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召集人提议;
(三) 2 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在计算本条所述通知期限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召开会议的通知当日。
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
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
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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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代理委员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
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委员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委员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委
员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委员会通知中未列明或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委员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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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表决票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在主持人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应当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及表决结
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
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委员会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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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必要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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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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