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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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包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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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
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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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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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
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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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或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或者审
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
述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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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列
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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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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