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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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监督和核查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或董事长提
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
仍按本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每
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委员不得在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接受两名
以上委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应报公司董事会(因法律
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通报除外)。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
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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