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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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于梅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勤勉尽责,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要求,现将本人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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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
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将持续关注上述自查事项,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管理要求。
自查人: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