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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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筑博设计”)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筑博设计本次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筑博设计如下保证:筑博设计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
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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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
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筑博设计本次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筑博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筑博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筑博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独立意见。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筑博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筑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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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
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56,000 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及经审计的 2023 年年度报
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拟回购注销 56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1,176,000 股。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回购注销 57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1,232,0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公
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
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及“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
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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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同时,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7.73125 元/股(调整后),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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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
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
股票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已按照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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