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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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
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箱、
网站、新媒体平台、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特定对
象调研、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等
活动,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述公
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为投资
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便利;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
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保持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部门设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相关文件资
料应当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的,应当履行内部审阅或
者其他程序,文件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三)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故意打探、泄露、或在公开文件中使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一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核查相关文件是否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发现相关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相关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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