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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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
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一)持有公司 50%以上股份;
  (二)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无特别说明,包含其关联人。
本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其关联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影响。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接受证券
交易所监督;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
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
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
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三章 独立性要求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
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
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
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
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
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
响。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
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
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
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
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
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关于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时间、
变动数量、变动方式、变动价格和信息披露等声明和承诺,还应当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所
持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
公告。
  违反本条规定买入公司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在公司或其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在其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还应当
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后续进展公告,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
份除外。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0%以上
股份的,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并
应在增持行为完成后 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权益变动行
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
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份质押、高比
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
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
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
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如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
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
诺履行不受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
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
息。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
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
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
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
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第三十五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
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裁决禁止转让;
  (三)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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