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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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受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思瑞
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14:30 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761 号(创企
天地)2 号楼 4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4 年 4 月 19 日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4,064,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48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以通讯参会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2,484,43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9.580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 9 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审议议案 5、议案 7、议案 10 为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本次审议议案 7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ZHIXU ZHOU、FENG YING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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