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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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3-111),公司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
及实际控制人之子秦牧原先生计划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持公司股份 2,290.0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190%,增持金额 84,506.78 万元,
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公司于今日接到相关增持主体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股股东。秦牧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之子,为其一致
行动人。
持计划以支持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币 10 亿元(含)。
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合规实施增持计划。
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
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计划或资管计划等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
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次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不减持;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
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牧原集团、实际控制人之子秦牧原先生增
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股数        增持金额
   增持主体       增持方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万股)        (万元)
  牧原集团        集中竞价      1,383.67    49,506.09       0.2532%
  秦牧原         集中竞价       906.41     35,000.69       0.1658%
  合计                    2,290.09    84,506.78       0.4190%
   注:1、牧原集团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272,600 股股份,通过委托设立信托计划以
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13,564,147 股股份,本次增持前信托计划不持有公司股票。牧原集团
合计增持 13,836,747 股股份。
牧原先生持有公司 2,034,78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0.0372%。
  本次增持后牧原集团及其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合计持有公司 848,762,153 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 15.5299%。秦牧原先生持有公司 11,098,93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0.2031%。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
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增持人
本次增持股份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其他相关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不减持;不进
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人之子增持股份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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