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并在规定工作时间
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于涉及到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采购行为,按照公司内部相关采购管理流程完成招标工作。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监事会;
第九条 新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无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每年度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
第十一条 公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选聘工作小组
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评价评分,并形成
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推荐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后,上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
评价,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
业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续聘事宜;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选择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否则,如果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公开方式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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