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
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与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
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通知时限的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