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7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林敏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
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林敏:
你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你配偶林映辉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买入
公司股票 1,700 股,成交金额 23,698 元;2024 年 3 月 28 日卖出公司股票 1,700 股,成交
金额 23,715 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先生及其配偶林映辉女士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
益 17.00 元人民币已全部上缴公司。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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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6 号)。
辉女士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时刻保持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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