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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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
事(或监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
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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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
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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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为弃权。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
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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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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