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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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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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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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
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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