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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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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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
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
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并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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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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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的准备;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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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所规定的事项重大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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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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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
财务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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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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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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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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