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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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
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
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
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
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具备专业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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