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撤回拟授予的股票期权
合计 2 万份。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包括高层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管理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长远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