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秦科技: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瑛)

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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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任职期间,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
的各个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3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瑛,出生于 1963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开大
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87 年 7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首都经济贸易
大学会计学专业教师,其中,2009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台湾东吴大学客座
教授,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访问学者;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2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2 月至今,任陕西华秦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2023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在
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
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况如下:
                                                列席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事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列席股东大
                               缺席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会次数
刘瑛     6      6      0          0       否         4
  (二)会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本着
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精神,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
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
使表决权;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领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
提出可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本人参与表决的会议议案均
未损害股东利益。在此基础上,我对 2023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
投了赞成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 年度,积极组织和参加审计委员会
相关工作,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治理、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 年度,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有效发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用。2023 年度,本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 1 次
会议。
  (五)现场考察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活动,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
时间到公司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规范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做
到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会计专业人士,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
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对公司的规范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注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关注公司聘任
高管人员情况并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本人充分利用出席股东大会的时
间,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同时,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相关
职责。
  (六)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通,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高
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
我介绍公司的情况,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有利于我以
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对 2023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
了审查,认为 2023 年度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行为,交易内容
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折生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万城、黄智斌自愿将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之日起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7 日。
在上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亦不会要求公
司回购所持股份。若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予以调整。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聘期 1 年。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上述
聘任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聘任武腾飞先生为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
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
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人对提名的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
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上海交易所禁止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
所惩戒。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本人针对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聘任人员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核,认为其科学合理,薪酬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制度的规定,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重大事项独立、公
正的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与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的健康发展。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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