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荣盛石化 证券代码:002493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49087.SZ 债券简称:20 荣盛 G1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9 日(原债权登记日 4 月 21 日为非交易日,
故往前一个交易日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 本息兑付日:2024 年 4 月 22 日
? 债券摘牌日:2024 年 4 月 22 日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1 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
本次兑付、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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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选择权)。
月 21 日,若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
的每年 4 月 22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期债券每手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8.60 元(含税)。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20 荣盛 G1”的付息票面利率为 3.86%,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
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38.6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00 元,本息合计人
民币 1,038.6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 30.88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1,030.88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8.60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1,038.60 元。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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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
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摘牌。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日前一交
易日,即 2024 年 4 月 19 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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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根据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全卫英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信益路 678 号
电话:0571-82520189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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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远、金巍
联系电话:0571-87903236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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