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
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
格,或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
技能和素质。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
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
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十条 公司必须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16条、第3.5.1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
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通知的同时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
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决议以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
换意见或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署并将签
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
书收到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
生效。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凡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
议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
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
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上报会议决
议等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