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19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
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 442,507,3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
代表股份 8,720,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
股份 8,720,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46%。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854,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7%;
反对 1,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65%;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47,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854,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7%;
反对 1,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65%;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47,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三)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854,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7%;
反对 1,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65%;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47,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四)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854,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7%;
反对 1,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65%;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47,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五)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925,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3%;
反对 1,3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18,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