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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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对冲、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
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
度。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
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
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
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
应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关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划分标准参照《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划分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
互换、外汇掉期、外汇对冲、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业务。若需增加新品
种,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公司管理层应当就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外汇套期保值总体方案和额度审批同意
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方案和额度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
运作和管理,并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总经
理或其授权代表制订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外汇套期保值合规操作审核的责任人。
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理部门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
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参考依据。
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管理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
外汇衍生品具体交易计划,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经总经
理或其授权代表授权后实施。
销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
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财务管
理部门应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公司财务总监。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
割择期、盈亏情况。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应根
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按照已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
表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范围内,根据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相关协议,约定外汇或衍生品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经审慎判断后下
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对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总经理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组织召开
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
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按要求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详细说明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业务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
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
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公司外汇价值变动与套期保值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在2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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