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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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
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公司分支
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
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或
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
经营相关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上述交易的相关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上述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
照适用前款规定。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分别适用上述第 1 点、第 2 点、第 4 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六)其它重大事件: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
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等而进
行的回购;
  (2)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3)使用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4)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
  (5)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公司出现第上述第 8、9 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
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
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
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
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
报送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
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本公司、本分支机构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规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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