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4-030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人。
股本 6,935.9759 万股的 0.02%。
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 1.5 万股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
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其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占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3.23%。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 人,包括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
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
姓名 职务 授予权益的比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性股票数量(万股)
例 比例
杨亮亮 董事、副总经理、 3 1.94% 0.04%
技术总监
庞继锋 董事 副总经理 2 1.29% 0.03%
合计 5 3.23% 0.07%
注: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杨亮亮先生、庞继锋先
生为公司董事,具体见公司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完
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2)
/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
占第一类限制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
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
业绩考核期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
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6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
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郭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1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完成了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
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
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
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
告》。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
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
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
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
况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上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为: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的《审计报告》(中天
率不低于 20%; 号),公司2023年净利
于20%。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较2021年增长36.30%,
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 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算依据。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
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
考核结果
S≥90 90>S≥80 80>S≥60 S<60 个人标准系数为1.0。
(S)
标准系数 1.0 0.6 0
综上所述,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 名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 24.05 元/股调整为 23.05 元/股。
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 23.05 元/股调整为 21.5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
励计划无差异。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 人。
(二)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5 万股,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股 6,935.9759 万股的 0.02%。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占获授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
获授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万
票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
股)
例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
杨亮亮 3 0.9 30%
总监
庞继锋 董事、副总经理 2 0.6 30%
合计(2 人) 5 1.5 30%
注:1、上述 2 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份管理将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2 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
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5 万
股。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以及 2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已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且上述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根
据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
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
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
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决议;
议;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