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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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
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
活动。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
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应不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
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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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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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
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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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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