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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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
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提名人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4 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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