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朱厚佳、陈歆玮、何剑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朱厚佳、陈歆玮、何剑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
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