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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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4]第 002917 号
致: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有效的《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派发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相关文件。
体上发布了《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拟定于 2024 年 4 月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网络投
票系统及投票时间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崔玉萍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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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现场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名称、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
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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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
会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11,3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49%;反对 3,679,5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9%;弃权 9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861%。
议案二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368,1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29%;反对 3,260,5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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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4.3677%;弃权 1,0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694%。
议案三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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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审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487,3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26%;反对 3,136,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3%;弃权 1,02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1%。
议案五 《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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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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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478,75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737%;反对 9,156,25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54%;弃权 1,0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9%。
议案七 《关于审议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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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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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477,0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92%;反对 4,124,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48%;弃权 1,0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0%。
议案八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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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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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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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确认 2023 年取得控制权后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制定 2024 年
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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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56,1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50%;反对 4,469,5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72%;弃权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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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1678%。
议案十二 《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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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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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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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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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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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590,35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32%;反对 9,060,95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78%;弃权 99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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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七 《关于修订<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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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八 《关于修订<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议案十九 《关于修订<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议并通过。
议案 16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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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