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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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谌文友律师出席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
事项予以了公告。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 上 午 9:15-9:25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所持(代理)股份数为 161,398,57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663%。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8,295,650 股,
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所持股份数为 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提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提案4.00:《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5.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提案6.0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提案7.00:《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案8.0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薪酬的议案》
  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案10.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11.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12.00:《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的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
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彭义兴先生、雷凤莲女士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提案7.00 《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8.00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7,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彭义兴先生、雷凤莲女士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7,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彭义兴先生、雷凤莲女士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305,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毛志平先生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225,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乐珍荣先生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107,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刘明先生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655,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余珍珠女士、张琳女士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提案10.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提案11.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12.00:《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1,398,57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谌   文   友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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