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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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制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
      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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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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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
务的资质或能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
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
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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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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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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