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24-1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牡丹江路 288 号双汇总部大楼一楼报告厅。
(四)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6 日 15:30。
(五)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隆先生。
(七)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1 人,代表股份 2,565,912,8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59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6 人,代表股份 2,437,767,5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0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参 加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23 人 , 代 表 股 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65,080,805 股,反对 776,319 股,弃权 55,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4,554,905 股,反对 1,302,219 股,弃权 55,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5,080,805 股,反对 776,319 股,弃权 55,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26,398,869 股,反对 271,919 股,弃权 39,242,036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226,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072%,反对 271,9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2%,弃权 39,242,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481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
同意 2,565,179,674 股,反对 616,350 股,弃权 116,8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006,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反对 616,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788%,弃权 11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0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5,633,905 股,反对 275,919 股,弃权 3,0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461,1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3%,反对 275,9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43%,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3%。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5,617,205 股,反对 292,619 股,弃权 3,0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444,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4%,反对 292,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73%,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3%。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5,619,105 股,反对 290,719 股,弃权 3,0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446,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290,7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5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张小满、靳明明、郭旭。
(三)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