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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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中 准 审 字 [2024]2078 号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吉林敖东
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