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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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ONYOU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王文京
注册资本    3,436,323,835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6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68 号
        电子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打印纸和计算机耗材;物
        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
        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出租办公用
        房;零售图书;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南昌)、互联网
        接入服务业务(北京、南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
经营范围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06 月 18 日);互联网信息服
        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南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北京、南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以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用友网
                   (证监许可〔2021〕2973 号)核准,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90,579,717 股新股。公司实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5,835,214 股,发行价格为 31.95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 5,298,435,087.30元,扣除发行费用 40,907,453.80 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57,527,633.50 元。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用友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网络”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负责对用友网络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
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
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包括: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用友网络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
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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