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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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3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7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4 第【054】号
致: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蔚蓝锂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拟定的《江苏蔚蓝锂芯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
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
法律意见书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
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
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蔚蓝锂芯为依法设立存续的上市公司
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资批[2007]490 号”)批准,由澳洋集团有限
公司和香港昌正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并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646 号)批准,公司公开发
行不超过 1,520 万股新股。200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澳洋顺昌”,证券代码为“002245”。
更名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8 日更名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
有限公司。
用代码为 91320500743109453W,
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为 CHEN KAI,注册资本为 115,204.6537 万元,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
市杨舍镇新泾中路 10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
造;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蔚蓝锂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4〕6-87 号)、
《江苏蔚蓝锂芯股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4〕6-88 号)、
《公司章程》
,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蔚蓝锂芯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
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阅《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由“释义”、
“本激励
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
行权日和禁售期”、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
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部分组成。
本所律师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
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管理办法》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42 人,包括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
予股票期权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
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
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
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554.10 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204.6537 万
股的 0.48%,无预留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标的股票种类、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
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案公告日股本总额
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人员
(141 人)
合计 554.10 100.00% 0.4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注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列明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其合计可获
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
可行权日和禁售期,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以及《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方
法,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
(六)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所律师认
为,前述规定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七)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述调整方法和程序设置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八)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并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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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实行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项的规定。
(九)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授予、股票期权行
权、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和第
(十一)项的规定。
(十)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十一)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
的处理,包括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
职、退休、身故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等内容,并明确了公司与激励对象
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
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程序:
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法律意见书
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理办法〉的议案》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回避表决。
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议案》
《关于核实〈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理办法〉的议案》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
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
示期的结束日。
情况的说明,包括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公示期、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等
情况。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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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
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
划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蔚蓝锂芯仍须根据其进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等适
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
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
情况,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监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中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
励的条件;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符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
合《管理办法》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本次激励计划尚待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孟奥旗
李鹏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