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华特达因健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宿扬帆、张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
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公告了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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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股数 51,620,4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2.0288 %。
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57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2,809,6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33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3 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4,430,1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628 %。
经查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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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
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公告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 %;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 %;弃权 3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7 %。
表决结果: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 %;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 %;弃权 3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7 %。
表决结果: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 %;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 %;弃权 3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7 %。
表决结果:同意 74,397,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9 %;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 %;弃权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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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 %;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 %;弃权 3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7 %。
表决结果:同意 73,916,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94 %;
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9 %;弃权 3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7 %。
表决结果:同意 55,595,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6948 %;
反对 18,54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116 %;弃权 2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7 %。
表决结果:同意 74,075,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1 %;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 %;弃权 32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26 %。
表决结果:同意 68,301,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660 %;
反对 5,799,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7915 %;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26 %。
表决结果:同意 56,188,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5.4914 %;
反对 17,907,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596 %;弃权 3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90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均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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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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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陈 明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宿扬帆
经办律师:
张 岳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