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 华升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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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
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
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在
独立董事中提名,由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
司审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审计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
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以下几方面意见以书面议案形式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并提出对其续聘或更
换的议案;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和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提出意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全面、准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的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成
员主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公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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