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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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发展部,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事宜的
前期准备工作。战略发展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发展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
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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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作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
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战略发展部;
(四)由战略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
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发展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一般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
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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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部部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发展委
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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