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 关于“晶科转债”202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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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转债代码:113048          转债简称:晶科转债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转债”2024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22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4 月 23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4 年 4 月 23 日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晶科转债”),将于2024年4月23日支付自2023年4
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晶科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
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
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7年4月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元/股。
科转债”评级结果为“AA”。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晶科转债”第三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00%(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
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晶科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00%,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点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以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
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
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联系电话:021-518332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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